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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文:社旗县法院: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不赔?能否追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均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当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引发相应的赔偿问题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赔偿后能否向驾驶人追偿?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理赔,随后向车辆驾驶人进行追偿,法院会支持吗?

2023年6月26日,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社旗某路段转弯时,与邱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拨打110、120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社旗交警大队认定,钱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5万元。现某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了赔付义务,以钱某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诉至社旗法院,对钱某进行追偿,要求钱某支付赔偿款1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钱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赔偿,故原告向被告钱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限期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5万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便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酒驾、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但交强险的设立并非纵容无证驾驶、酒驾等过错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过错行为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向过错行为人进行追偿。因此,再次提醒广大司机,要谨记“安全驾驶大于天,守护生命重如山。”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持“证”上路,安全驾驶!(供稿:焦典范)

标签: 社旗县法院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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