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化妆品跟高校科研碰撞在一起,或许就有了新的卖点。不过,这种碰撞有时候也可能是一种“碰瓷”。以中山大学为例,在购物平台搜索会发现有大量与中山大学合作研发的化妆品在销,这些统称为“中山大学系”化妆品的月销量从几千到上万不等。
但是,作为主角之一的中山大学似乎对此一无所知。对于部分化妆品厂家所说的“部分护肤品和中山大学有合作关系”,“被标注”的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相关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没有相关合作”。而在“假借名义”之外,绑定高校科研的化妆品乱象正在渐渐浮出水面。
中山大学:没有相关合作
科研背书,高校傍身,化妆品有了新的销售秘籍。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在淘宝平台充斥着大量与中山大学联合研发的护肤产品,从身体乳、洁面乳到眼霜多种多样。这些“中山大学”系列化妆品销量从几千到上万不等。其中季肤爽旗舰店内一款中山大学“烟酰胺维生素E身体乳”月销量达到3万+。
在“烟酰胺维生素E身体乳”产品介绍中,标注为中山大学、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并为“中山大学直营”。同时,在产品详情页清晰地写着“根据市场调研消费者的需求,中山大学医药中心研发联合中山大学出品”字样。
天眼查信息显示,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中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在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历史股东信息中,中山大学为该公司的股东,已于2020年12月23日退出。
同样,在美颜坊旗舰店内也有多款与中山大学联合研发的护肤产品在售,其中一款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在产品宣传界面瓶身标注“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产品包装上也明确标有“中山大学”的字样。另一款美颜坊中山大学祛斑霜在宣传界面标注“中山大学研究、官方授权、售后无忧”。
北京商报记者就“淘宝平台有大量中山大学联合研发的化妆品在销售,中山大学是否与各化妆品牌有合作关系”的问题,对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相关人员进行采访,该人员表示“已咨询相关老师,没有相关合作”。
季肤爽旗舰店客服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烟酰胺维生素E身体乳”是与中山大学联合研发,店铺为中山大学授权,相关证明材料都有,但需要去申请一下才可出示。在北京商报记者后续多次索要证明材料时,该客服人员一直未提供。
而据美颜坊旗舰店客服人员介绍,产品都是与中山大学联合研发,保证是正品,可放心购买。当记者询问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时,店内客服人员一直没有提供。
此外,在中山大学品牌自营店有一款名称为“中山大学眼霜”的产品在售,根据该店客服人员提供的信息,该产品为广州真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大学研究院一起研制,由雪肌莱化妆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
不过,从目前已知信息来看,中山大学系化妆品涉及到的企业广州中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楚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关系。
备案:国家药监局查无此物
一边是品牌方嘴中的“确实有合作”,一边是中山大学校方回应的“没有相关合作”,这些“中山大学系”化妆品究竟与中山大学是否有关系难以辨别。
除此之外,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发现,多款“中山大学系”化妆品在国家药监局查不到备案信息。
根据季肤爽旗舰店客服人员提供的信息,店内销售的一款“烟酰胺维生素E身体乳”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536。北京商报记者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发现并无该款产品备案信息,而该批准文号下的备案产品为“一支春美白面膜”和“水漾莹润美白祛斑面膜”。“一支春美白面膜”备案状态为过期,“水漾莹润美白祛斑面膜”备案状态为当前批件,皆为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所生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此前因销售未取得备案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同样,美颜坊旗舰店内一款名为“美颜坊类蛇毒肽多效眼霜”,在国家药监局也没有备案信息。而另一款“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目前在国家药监局的备案信息为已注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一些品牌没有公信力、影响力的企业蹭用高校名称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家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也损害了中山大学的名称权,属于侵权行为。
乱象:“高校合作”产品屡罚不止
事实上,此前已经有过因绑定高校却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处罚的案例。此前,由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因宣称与中山大学合作研发而没有相关证明材料被罚10万元,并没收违规产品。
此外,同样由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颜坊BESTF-WS类蛇毒肽焕颜眼霜”“美颜坊OMENFEE祛斑美白霜”“美颜坊类蛇毒肽焕颜眼霜”产品因宣称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被罚,并没收违规产品。但北京商报记者发现上述产品依旧在淘宝电商平台销售,月销量几百到几千不等。
厦门理则达律所律师郑秋云表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高等院校(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这种信誉又可以转为良好的商业信誉,名称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生产企业如果未经允许盗用、假冒大学名称,不仅对大学构成名称权的侵犯,还涉及虚假宣传,将被行政处罚。
投资人、北京市知识产权库专家董新蕊表示,产品蹭用大学名号一般是通过大学为自己背书,证明产品有科技含量,通过这样的宣传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相比违法所得,违法成本太低,商家为了利益自然以身试法。
刘俊海表示,冒充大学名称,可以吸引消费者,赚取不义之财。如果被发现处罚,通过曝光品牌知名度会被更多人关注,相比违法成本,这些都比较划算,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违规宣传。想要解决企业不断违规情况,还需要从处罚上入手,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