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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正在推进重整事宜 康美药业案24.59亿如何赔付

中国首例证券集团诉讼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后,52037名投资者的24.59亿元赔偿款如何落实,成为市场的一大关注点。

目前*ST康美(即康美药业,600518.SH)的重整正在推进中,破产管辖法院已将上述判决金额24.59亿元列为暂缓确认债权,纳入重整计划草案。11月19日,*ST康美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多位律师对第一财经称,集团诉讼判决生效且*ST康美的破产重整计划顺利实施的话,投资者赔偿最终将可能通过*ST康美履行判决的方式予以实现。但也不排除重整不顺利导致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债务,届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其他责任主体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得赔偿。

对于具有连带责任的主体如何赔付,受访律师称,当事人可以根据连带责任人的履约能力、财产状况等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全部连带责任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

重整清偿概率大

11月12日,康美药业集团诉讼一审判决落槌。19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表示,经研究决定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若一审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也就是到29日,全体被告不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将在集团诉讼范围内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若一审判决生效,约24.59亿元的赔付款将会如何落地?有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投服中心将代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各连带责任方要求执行赔付,没有先后顺序,只要是在赔付额度范围内都是合法的。

多方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若重整顺利的话,康美药业案通过重整清偿的可能比较大。

目前*ST康美正在推进重整事宜。19日,*ST康美《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已包含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债权的偿付方案。破产重整法院已将一审判决金额24.59亿元列为暂缓确认债权。

根据投服中心和*ST康美的公告,待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时,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投资者可通过执行重整计划获偿。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5亿元。有媒体报道称,根据重整计划,康美药业债权人的债权经法律确认后将全部清偿。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通过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案确认的赔偿发生法律效力后也将按此清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第一财经称,如果按上述重整计划实施,仅根据投资者人数和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来看,均每名投资者的获赔金额大概为4.7万余元。仅从均金额来看,大部分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现金清偿的方式实现全部赔付,少部分投资者可能因投资金额较高而涉及以股抵债、信托受益权等清偿方式。

以获赔投资者分布情况来看,依判决书原告判赔明细,个人投资者51399名,占总赔付适格投资者的约98.77%,其中5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者51231人,占总判赔人数的约98.45%。也就是说,5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仅占1.55%。

在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看来,超过50万元的部分用股权等方式赔付,这部分有存在分歧的可能,未必每个人都能接受,若投资者不接受的话,不排除会找连带责任人赔付;但投资者获取股票也不一定是坏事,根据以往案例,重整过程中多数是部分债权以股票支付,实际后期股票价格上涨后,债权人等于得到超额清偿。

就可能存在的分歧而言,朱奕奕认为,后续投服中心作为债权人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者的代表人,将代投资者行使债权人相关表决权利,因此,尚需投服中心充分考虑以股抵债可能存在的定价和履行问题,管控各方分歧,以最大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体又该如何赔付?

当然,投资者除了将希望寄托于重整之外,康美药业案的赔付还有第二种方案,也可以用于重整不顺利的情况下。

多位律师称,在集团诉讼判决生效之后,*ST康美若处于重整过程中则赔付暂停执行,或者重整不顺导致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债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委托投服中心向法院申请对其他连带责任主体强制执行赔付。

根据一审判决,*ST康美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的24.59亿元中,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

朱奕奕称,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而言,当事人可以根据连带责任人的履约能力、财产状况等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全部连带责任人履行债务。

对于连带责任方执行赔付时是否存在先后顺序,许峰告诉第一财经,只要在连带责任范围内,没有先后顺序,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主体都可以单独或同时成为赔付主体,补充责任才分先后顺序。

期市场关注度颇高的独董责任为例,在康美药业案中,兼职独立董事江镇、李定安、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承担5%的连带责任(约1.23亿元)。

“他们是每人承担约2.46亿元或者1.23亿元的连带责任,独董与*ST康美形成连带关系,按照法律,投服中心可以申请向他们中的一人或者多人同时执行赔付。”许峰称,以往也有独董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中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真正赔付的好像不多,一般上市公司会清偿,若上市公司无法清偿,独董的连带则具有实际意义。

朱奕奕称,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果被判承担责任的独董选择上诉,最终独董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则还需要视二审审理和判决情况来确定。

关于具有连带责任的赔付主体不愿意赔付时会如何处理?许峰称,一般法院会根据相关责任方名下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若不能偿债的则可能被判定为老赖,直到债务已经清偿为止;若有能力偿付而拒不执行,被发现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标签: *ST康美 重整事宜 康美药业案 赔偿款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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