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构建再进一步,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度规则“配齐”。
10月30日晚间,继证监会发布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三件规章以及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业务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其中,4件基本业务规则内容主要涉及北交所股票上市、发行上市审核、再融资审核、重组审核;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内容主要涉及北交所上市委员会管理、上市保荐业务、承销业务管理、可转债发行等。
值得关注的是,较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四方面调整,例如,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
具体来看,此次北交所发布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上市规则》主要有四方面调整:一是明确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即申报前36个月内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二是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三是保持制度延续性,明确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继续实施,限售、行权等安排保持不变。四是为防止公司通过披露不可信的财务报告规避财务类强制退市,在保持财务类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对审计报告类型适当从严要求。
公开发行并上市方面,总体平移精选层关于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研发能力等晋层标准作为上市条件。同时,落实注册制试点要求,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组建上市委员会。发行承销制度保留询价、直接定价等多样化发行定价方式。
“同时对余股配售进行优化调整,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压力。”北交所表示。
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在发行机制上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由证券公司保荐承销,明确了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发售过程中的责任,同时引入了竞价发行机制;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针对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融资并购业务规则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是规则细化、适用方面的问题,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在后续相关配套细则、指引和指南中予以明确。”北交所称。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制度要求与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接轨,不再实行主办券商制度,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的持续督导;同时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
此外,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方面,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交所上市委委员主要由该所的专业人员和本所外的专业人士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专职委员。
上市委由不超过六十名委员组成,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