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此事引起社会关注。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顺丰方面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另有调查数据表明,94%的用户认为这类收费不合理。
浙江省消保委提出质疑,且有94%的用户反对,收费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随着事件的发酵,顺丰回应称,该服务是为了保证快件安全,用户是否选择此项增值服务,都不影响快件的正常交付投递。只有寄方有特殊需求时才会选择,并不会对收件人收取费用。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逻辑。所谓“保证快件安全”之说,完全站不住脚。难道在此项收费业务推出之前,顺丰快递存在安全隐患吗?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准时、安全、准确是快递企业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寄件人付费,快递企业保证安全准时准确送达收件人手中。“安全准时准确送达”本身就是合同的一部分,又何谈“增值服务”。
快递企业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快递件交付给收件人,那就是快递企业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本该由快递企业承担的责任,却要另外收费,正如浙江省消保委所说,此举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那么顺丰为何明知不当还要推出这项业务,并且还振振有词?其中的原因可能还是利益驱动。一元钱对寄件人来说就像一根羊毛,薅起来对方感觉不到疼,但对顺丰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以2020年顺丰完成业务量81亿件估算,假设有百分之一的寄件人选择了这项“增值服务”,顺丰就可以获得近亿元的收入。这大概就是顺丰“巧立名目”的出发点所在。
类似顺丰这样“签收确认”收费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各种快递柜收费。本来送货上门是快递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但有的企业就选择将快递件放置于快递柜中,并且逾期收费,收费也不高,三元封顶。在舆论的压力下,快递员会给收件人一个短信通知,说不同意放置可以反馈意见云云。很多收件人并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些信息,于是快递企业就心安理得地减省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快递柜企业也心安理得地收取了费用。
一元钱也是钱,该尽的义务不去尽,却去另立名目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管说辞如何冠冕堂皇,都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是在利用消费者的“不介意”,误导消费者,这对一个发展中的企业是不足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恶意的。你现在含糊其辞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将来消费者可能离你远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