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9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十家头部平台企业开展联合行政指导。同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并向劳动者和用工企业提供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受关注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增多,但由于灵活性、短期性、流动性和非契约性的工作特点,如何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劳动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今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为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保障制度。
9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美团、饿了么、滴滴、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等十家平台企业健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对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要订立书面协议,按照意见要求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权益。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与公司的劳动模式不同,侵权责任和劳动保障也存在差异。以骑手为例,骑手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存在劳动合同模式、劳务派遣模式、众包模式、外包模式等多种模式。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建议,对于新型用工模式,双方应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报酬分配、培训管理等,以切实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用工企业还可建立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依法为从业者缴纳社保,并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除提高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外,若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方面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如果外卖骑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外卖骑手与平台或劳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相关责任的归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外卖骑手与平台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比如现实中存在的众包模式等比较复杂的关系,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数量多
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否认定骑手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了工伤,骑手是通过商业保险还是通过工伤保险来救济?众包模式下的骑手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关键,也是相应诉讼案件中的重点内容。
2017年,马先生在某科技公司从事骑手工作,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被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尽管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最终还是判用人单位支付马先生住院期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郑维岩表示,部分用工企业、平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责任。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审判实践中发现,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较为常见。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近五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56件涉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36件,占比高达64.29%。
“新就业形势下,用工企业或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基本权责关系不明确,一旦产生纠纷,极易互相推诿。”郑维岩表示,灵活就业人员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用工企业或平台在制定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方面,从业者话语权相对较少。且有些用工企业没有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不重视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在工资发放、解除合同等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侵害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众包模式存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与其他骑手一样身穿外卖工作服,众包模式下的骑手用工主体各不相同,与用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各异。众包模式虽较为灵活、自由,但其背后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2019年10月,王先生在某外卖众包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劳务协议约定王先生同意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当月,王先生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王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受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王先生注册成为众包员后,可在平台自主选择接单,对于是否接单、接单时间、接单数量及外卖派送地点均由自己决定,公司不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先生家属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示,众包骑手在注册时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了解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以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的从业者,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无法主张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旦自身在送餐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无法通过工伤保险主张权益。提供劳务者只能通过侵权责任纠纷向雇主主张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郭建新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企业或平台的运作模式,对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用工模式,及其对应的劳动基准保障和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清晰的认识,充分知晓从业的法律风险,基于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模式。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如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加班记录等,避免在发生争议后,因举证困难导致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