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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 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

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但“公参民”办学模式同样诱发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

“公参民”引发新问题

随着各类形式“公参民”学校的不断扩张,一些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出现了新状况,引发了一些新问题,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结构失衡,民办占比过高,引发社会对政府履行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缺位、违背义务教育免费属与公益属、损害义务教育公的争议;“公参民”学校利用多重资源优势,在增加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往往导致优质教育资源更为集中,推动产生新的区域教育发展不均衡;一些“公参民”学校未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独立”相关要求,“校中校”“一址两校”等“假民办”现象仍然存在。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丁秀棠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办学模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反应越来越明显,亟须规范治理。针对“公参民”学校发展过程中所存在或所引发的上述问题,必须对“公参民”学校进行规范。首先是理顺体制机制,营造公发展环境,明确学校的公办或民办属。根据办学主体或公有教育资源投入状况,厘清“公参民”学校质,让公办、民办学校各归其位。其次是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公有教育资源使用进行规范,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相应的财务规则等。对于利用公办学校名称、品牌等核心关键教育要素开展宣传等行为,应予以禁止。

针对“公参民”学校中所存在的各种不规范招生行为,引发招生秩序混乱、破坏教育生态等问题,应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尤其要明确招生规则,构建公办民办学校的同等招生权,为不同质学校公发展提供保障。落实“公民同招”“摇号入学”等招生政策,保障教育秩序的稳定与教育生态的健康。要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禁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等。

促进公办民办协同发展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政策、系统很强的工作。在价值取向上,着力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应当稳妥谨慎有序推进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据了解,“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指出,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通知强调,各地要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引导退出。

丁秀棠表示,在“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过程中,应坚持务实精神,因校制宜、分类施策,尤其要遵循学校发展规律,稳推进,避免过急过快,破坏学校正常发展,最终损害受教育者权益;不仅要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职工的教育权,还要注意保护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的合法权益,构建合法退出机制,给予合理的利益补偿,维护政府威信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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