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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形式 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再出实招

7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权责、补短板、提效能、强机制等四个角度提出了19条意见,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重要遵循。

年来,以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2020年共享经济提供服务人数约8400万人。与此同时,由于发展时间短,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一段时间以来,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屡上热搜,成为热议话题。

当前,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问题,究其原因,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被纳入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下,进而导致其权益保护常常陷入困境。

对此,《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概括来说,无论企业采用哪种用工模式,其都应该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担一定责任,这无疑明确了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直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痛点”和“难点”。

此外,《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健全公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如针对当前部分新业态形态劳动者工作强度大、过度劳累的情况,《意见》提出要推动各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针对新业态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维权难问题,《意见》特别强调,要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的出台为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开了一个好头,未来,进一步丰富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形式、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各项举措还有赖于法规建设、台企业、劳务中介机构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标签: 新就业形态 用工形式 劳动权益保障 再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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